關於上一份工作的故事,已經告一段落了。

 

前情提要:

工認為自己不適任,提出辭呈,在一個月內提了兩次辭呈,其老板都出面挽留,但因員工認為資方講話不實,實際領到的薪水過低,導致引發離職的想法。離職當天,園長及主任都同意其員工離職,員工也在當日一併將個人物品帶走。事後老闆請園長挽留,約時間面談,其為第二次挽留,挽留的目的為因五月份的評鑑,請求留下幫忙,員工有去留的決定,其字字句句都說明『我會尊重你的決定!』,既然如此,員工已經說“不”了,何必用盡其極的挽留呢?員工因為不想再牽拖,於是口頭答應扣除薪水為賠償金,但因資方的作為令員工反感,於是直接去勞工局申訴!

勞工局通知會面時間後,對方馬上打電話過來(當時我沒接到,拿起手機看到未接來電,還以為是工作有著落了,於是自行撥了電話,當聽到聲音後就開始後悔了。)他還質疑說『我們不是講好了嗎?』最後還多補一句『我會按照民法的法律程序走。』OK阿!隨便你怎麼說都可以,反正我都查到了。(最後悔的就是自己何必打電話過去呢?)

 

故事是這樣的:

到了當天,到達會面現場,調解人請雙方簽名,並敘述其原因。調解人還試問那位老闆「咦!你之前有來過嗎?」我在心裡笑了出來。(那是因為我知道內幕,上次他來是解決另一間學校的事,當然,這又是另外一位員工的事了。)他還尷尬的回說「嗯!有來過,那是小學部的事。」

接下來就開始辯論啦!(其實登記的人是他的老公,為什麼不是他本人,看完上面的敘述相信各位客官都懂了!)他就對調解人說「這位小姐在整個過程都是跟我面談的,所以由我敘述就好了。」基本上我也只是單純的想要拿回他扣除的兩萬塊,所以我堅持要拿回,他就一直辯說「可是你也要負責阿!」我說「我有盡我的職責,我的薪水也理當要給我,我相信你也知道的。」他就說「我知道你很負責,但你提前離職也要做自己負責,你不認為你該負點責任嗎?」從頭到尾我們都在用差不多的對話一直辯,反正就是雙方都在堅持。

這時,調解人就說了「各讓一步就行啦!」另外問我「你不打算認他扣款是不是?」我說「對!」調解人對那老闆說「像百貨公司要設一個櫃,要花很多前去裝潢,他請人來站櫃也要給錢,今天員工做幾天就走了,後果誰來承擔,他不是撤櫃就是要盡快請一個人來。」不知道那老闆到底有沒有聽懂,還是繼續跟我辯,不過我想大概是沒懂,最後調解人就搬出勞基法條給他看,

 

  第十六條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

 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
調解人還幫我說話,說我不在上述的規範內,基本上我要隨時走人都可以。(我都禮貌性的告知我要離職,他就要跟我搞這套,你以為我的錢這麼好騙嗎?怎麼算也都是我在你那工作後應該得到的錢阿!)

 

  他看完才說「好吧!就到時後匯款給你!」oh!ya~我心裡大喊著,還不忘最後多加一句,對著我說「我會請我的律師再討論賠償金的事宜!」

(「幹!」這個時候真的很想這麼罵一句!還嘴硬,就這麼愛面子嗎?)我就不理他,之後直接離開。

 

  (話說他還繼續待在那問調解人相關法律問題呢)

 

 

最後,在四月中旬終於看到他的匯款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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