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是這樣的:某老闆不同意員工離職,千方百計的想要職員留下,他卻方不知,他底下的兩位主管,巴不得那位員工離職,在員工提出辭呈時,那兩位主管很快就同意了。原因可概之一二,員工要離職就要花很多心力跟他溝通;其二因員工要離職本身職務必須放一邊而因此延遲工作時間。因此一二等原因,主管們基於個人方便性,隨性的做好了主意。由此可知,今天的的工作延遲,主因是個人的能力問題,卻怪罪於因為員工有問題害他沒完成工作,如果你真想做個今日事今日畢的工作精神,又何必延遲到隔一天再完成?當然!這是他人的工作精神態度,其他人無須干涉。

回到員工事件,員工準備離職,老闆出面勸說,一面勸說一面警告之違款之事,一般來說,通常員工會因為違款的事情而答應繼續留任,這是大家都開心的事情(指事情圓滿落幕);今日員工堅持要走人,老闆一面說我尊重你的決定,另一面又說那違約金我們要怎麼談呢?談話的過程中,不外乎說了一堆挽留的話,最後再丟一句我尊重你的決定。此時的員工早已經問過勞工局及懂得相關法律問題的人,那位老闆最後還說我們的契約書走的是民法喔!你確定你已經想好了嗎?雖然員工已經知道相關的處理知識,被他這麼一唬,又有點慌亂了起來,但面不改色的說我要走的是勞基法,相執的過程中一方堅持民法;一方堅持勞基法,此時員工以為搬出勞基法,對方會有所退步,但事實不然,那老闆就是堅持要扣違約金,說我也不可能讓你當先例,今天大家都簽一樣的契約書,理當要照契約走。員工說妳要照契約走我們就照契約走。按照他的契約,員工已於一個月前提出辭職,員工並非正式員工,理當無須顧及離開時間,離職書已送出難道還有沒效用的時候嗎?老闆就說話了你今天還是違了我們一年約,你還是違約了,你這個違約金我可以從你的薪資扣除。((今天你開口閉口都是違約金,就這麼想逼人上路嗎?對!你一定是知道違約金等同於一個月的薪水,你以為你不給我薪水我就會死嗎?誰說付錢的一定是老大!))

員工想著今天或往後你再繼續逼著我違約金的事情?我不被你逼瘋才有鬼。今天我就退而求其次,跟他要張收據如何?

員工以為再去拿張收據及可,殊不知那老闆又說話了你要拿收據可以阿,不過你要來簽名....員工驚恐並想著天阿!還要簽名,天知道他會在上面亂寫甚麼東西阿!員工放棄了,於是就說你要扣錢就隨便妳吧!你要怎麼扣都可以,我要去上班了!那老闆說妳是說我到時從你薪資扣除,其實我們還可以再碰面再談談啦!天啊!我還能跟你談甚麼?我工作很忙,我沒有時間去找你的,就先這樣,再見!員工決定了今天你私下談是這種態度,談再多也沒用啦!不然法律上再談好了!於是員工決定去勞工局申訴。


如果你今天做的事情光明磊落,你又何必害怕,又何必打電話來唬人,這樣做有意義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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